記者陳啓明/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42歲俞姓男子,在離婚前的2月9日凌晨,俞男與黃女投宿桃園某汽車旅館,俞妻從衛星定位發現,報警抓姦,但俞男在房間內拒絕開門受檢,警方因另有公務,雙方僵持1小時後先行離開,俞妻則由友人陪同在外留守等待。
▲為抓夫通姦,人妻買下旅館內床單、枕頭當證據。(圖/翻攝畫面)
守了3個小時後,俞男與黃女趁著妻子等人不注意,離開汽車旅館,俞妻和友人進入房間後,發現床單零亂,還有用過的衛生紙,認為丈夫偷腥,向汽車旅館買下丈夫和黃女入住房間內的床單、用過的衛生紙團、浴巾、枕頭等物品,交給友人保管在私人冰櫃中,再控告俞男與黃女妨害家庭。
檢方調查後,以廖女(俞妻)未由警方陪同而私自保管的物品,因警方無法確認是現場物品,加上物品冰存超過3個月,可能受到汙染,已是有瑕疵的證物,就算送驗後有任何跡證,也無法推論俞男與黃女發生過姦淫行為。
檢方認為俞男與黃女深夜投宿旅館、同居一室,行為可議,但因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認定2人通姦,今天不起訴。然因俞男偕同黃女投宿摩鐵被俞妻發現,2人已在案發後1個多月即簽字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