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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詹姓女子,5年前騎機車行經中山北路五段時,因馬路上的坑洞不慎摔倒,她認為該路段沒有做好養護,也沒有設置警示提醒用路人,因此求償國賠37萬元。不過養護機關卻辯稱該處破損不嚴重,還說詹女應該可以自行閃避,認為詹女跌倒與他們的管理無關;不過士林地院不採信,今(15)日二審判新建處賠償34萬元確定。
▲圖/翻攝自google map
判決指出,詹女2013年9月騎車行經中山北路五段時,因道路的坑洞導致她發生意外,左大腿開放性骨折合併四肢多處擦傷,除了需要開刀住院,且出院後還有一段時間無法工作。詹女認為,道路破損是養護機關沒有盡到修護的責任,也沒有在該處設置警示等安全措施,因此要求國賠37萬元。
不過北市工務局新建處表示,該路段破損是因一間民間公司管線脫漏所致,他們發現破損也有立刻修補。新建處強調,事發前他們只有接獲2次通報,該處會破損應該是偶發事件,並非他們疏於巡視所致。且還說該處破損深度不到2公分,是很輕微的損壞,目視就可以察覺,再加上事發當時是早上10點,路段寬廣應該可以自行閃避。
新建處認為是詹女自己沒有注意路況而跌倒,請求法官駁回詹女訴求。士林地院簡易庭一審判新建處應賠償詹女37萬多元;經新建處上訴後,二審認為該路段確實有坑洞導致詹女跌倒受傷,因此判詹女勝訴,扣除部分休養期間的非經常性薪資後,新建處仍應賠償34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