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條件?劣警逼不出「人頭」翻臉開罰 毒犯怒告贏了

記者於慶璇/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邱姓男子去年8月駕車被南投縣警局集集派出所員警攔查,發現他是列管吸毒人口,以「不強制驗尿」為條件,要他交出毒犯「人頭」,過程逼問長達一個多小時,邱男仍表示沒有人頭,警方秒變臉指控酒駕,怒開9萬元罰單及吊銷駕照,邱男認為遭警警方惡意刁難,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判行政處罰撤銷確定。

集集派出所(翻攝google map)

▲集集派出所。(圖/翻攝自google map)

據《自由時報》報導,邱男停車講電話期間遭警方攔查,要求他交出「人頭」,否則帶回警局驗尿,邱男表示不怕警方強制驗尿,但他確實不知「人頭」,不料卻遭警方指控酒駕,邱男坦承「喝了一杯」願意受罰,但認為警方酒測動機並非酒駕,而是逼問人頭不成刻意刁難,拒絕酒測。

經南投地院調查,發現警方得知邱男有毒品前科後,質疑邱男持續吸毒,其中一員警要求帶回驗尿,另一名則以「不強制驗尿」為條件,要邱男說出毒犯名單回報恩情。邱男表示願意報恩,但需要點時間,當下沒有「人頭」能交換,員警見邱男拒絕提供,改口質疑他酒駕,此時距離攔檢已經超過1小時。

南投地院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要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才能攔停並實施酒測,警察攔查邱男,不是懷疑酒駕,第一時間也沒對邱男酒測,而是詢問吸毒人口的線索,事隔一小時才要求酒測,認為警察告發程序違法,裁定邱男勝訴,撤銷罰單與吊銷駕照等行政處罰。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員警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欠缺職權行使的依據,卻限制人民行動自由,認為開罰與吊銷駕照違法,應予撤銷,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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