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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賄選案,台南高分院今(11)日上午開庭,宣判維持一審判決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再上訴。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賄選案,今遭台南高分院判4年有期徒刑。(圖/中央社)
李全教涉賄選案,2016年4月一審時被判4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經上訴後於2017年2月改判3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但在同年12月被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今被台南高分院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李全教涉嫌以每票30萬元到1千萬元不等,向7名市議員尋求支持,並遭到全數拒絕,但檢方仍認定李全教「行求支持」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而共犯羅進生、卓華民在法院中對犯行坦承不諱,成為李全教的定罪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