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新竹報導
去年2月,林姓富商妻子帶著兒女前往小三陳女的住處抓姦,於門外聽見林男穿褲子的聲音便衝進屋蒐證,收走垃圾袋,當場扣得衛生紙13張,經鑑定確有2人DNA,檢方依妨害家庭起訴陳女。陳女不否認與林男共處一室,但否認發生性行為,認為對方當天未獲同意直接闖入她家,衛生紙屬違法取得;新竹地院法官認為林妻率眾侵門踏戶蒐證行為,已逾憲法對於住居安寧、隱私權等基本人權保護,故本案證據全遭排除,小三獲判無罪。
▲林妻帶兒子前往小三住處抓姦,因未獲同意進屋並取走證物,法官認為手段已逾憲法,所以證據無效。(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pixabay)
林妻指控,當晚帶著兒女前往陳女租屋處抓姦時,房門外聽到先生在穿褲子的聲音,他們便按電鈴,進屋後立即交代兒子要搜垃圾,要他趕快把垃圾桶的垃圾袋收起來,由於要蒐集證據證明2人通姦,於是在現場報警等候警察到場,垃圾自始至終都在兒子手上;至派出所製作筆錄時,警員表示要有證據,林妻就把2袋垃圾全倒在桌上,一件一件去聞味道,覺得有味道的,就交給警方當證物,是靠味道去判斷有無證據力的。
檢方認為某些犯罪類型具有隱匿不公開的特性,有蒐證上的困難,如果將私人取證一律排除,如本案妨害家庭等罪根本無法處罰,反讓真正犯罪行為人逍遙法外,故私人違法取證不應禁止。但法官仍無法同意檢方論點,認為林妻未得同意,即違法闖入住處,並由兒女自行翻找垃圾桶,將內含使用過衛生紙的垃圾袋未經陳女同意即取走,再提交予檢警作為證據使用,其私人取得證物的手段,難認合法,最後判陳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