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編特輯】
107年8月28日上午10時立法委員羅致政召開「假婚媒真詐財!違法廣告氾濫 民眾權益受損」記者會,移民署表示,基於依法行政立場,對許可的婚媒團體有業務檢查及服務品質評鑑等輔導管理作為,並向民眾宣導查詢移民署官網,選擇合法團體提供服務,會比個人媒合更有保障。
務實管理跨國婚媒,維護民眾權益
移民署說明,基於婚姻本質上不宜做為商業交易標的,以及過往婚姻仲介在商業競爭下,曾產生物化女性、污名化婚姻移民,或者誇大不實資訊造成婚配雙方誤解與衝突等情形,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於第58條增訂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及不得廣告,第59條明定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移民署許可。移民法立法目的就是導正民眾觀念,並強調跨國婚姻要有雙方交往的感情基礎,保障家庭幸福。
目前有35家經移民署許可的婚媒團體,可以提供國人辦理跨國婚媒服務;移民署進一步對這些婚媒團體開辦教育訓練課程及進行年度評鑑,以提升服務品質。此外,已輔導婚媒團體得於服務地點設立招牌或看板,揭露團體資訊,以昭公信;婚媒團體也可於其架設或設置的網站、臉書、部落格或LINE等官方網頁揭露服務事項,期藉資訊的公開透明,讓民眾的權益更有保障。
婚媒管道多元,精進查察技巧
移民法修正施行以來,經統計98年至107年6月止因違法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裁罰案件計477件,其中有383件是屬於個人因期約報酬及刊登廣告而被裁罰的案件,佔裁罰案件8成。移民署指出,因查有績效,目前跨國婚媒實體廣告已減少,但因社會趨向網路世界,資訊多元,民眾日常社交利用網站、臉書或LINE等社群軟體日漸增多,衝擊實體查察作為,不易呈現具體績效,但仍將持續精進相關網路偵辦技巧。此外,並將研議修正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將非法廣告納入檢舉項目及提高金額,鼓勵民眾提供資訊,協助偵辦。
婚姻媒合屬我國傳統的「媒婆」習俗,民法第573條僅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可知婚姻媒合不違背公序良俗。又目前法令規定並無禁止個人跨國婚媒行為,但仍不能要求期約報酬或登載廣告;由於個人婚媒仍屬普遍,移民署呼籲民眾不要輕易聽信臉書社團的私人介紹行為,抑或隨意以「大陸新娘、外籍新娘」等字搜尋婚媒網站,也切勿相信網站廣告,以免日後發生糾紛而投訴無門。現場李先生現身說法,因為誤信個人媒合廣告及話術誤導衍生欺騙的受害實例,希望其他民眾勿受騙。
民眾牢記「二要三多」, 守護自身權益
移民署特別提醒有意尋求跨國婚媒的民眾,務必要牢記「二要三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要記得」與媒合者簽訂書面契約,「要索取」付費收據,「多詢問」比較合法婚媒團體後再選擇服務,無論以何種方式認 識外國對象,雙方於婚前要「多了解」彼此家庭背景與風俗文化,婚後「多溝通」加強彼此支持,跨國婚姻才會幸福長久。日後移民署會再持續運用各類媒體進行宣導,告知民眾正確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