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6年前因隱匿漏報財產1870萬元,遭監察院開罰190萬元,林錫山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林錫山在收賄案中供述使用多人帳戶,且確實隱匿漏報,判林錫山敗訴。
判決書指出,林錫山原為立法院祕書長,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的公職人員;林錫山在2012年申報財產中,漏未申報借用他人帳戶存款10筆、借用他人名義的股票3筆以及借用他人名義的事業投資1筆,總計1870萬2516元,被監察院認定故意隱匿財產做不實申報,開罰190萬元。
▲林錫山。(圖/中央社)
法院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將資訊公開透明制度所保護的法益,不僅在於「公務廉潔」的維持,更在於「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以實現人民知的權利;比對林錫山申報資料,以及林在收賄案,警詢時供述,有使用葉玉美、陳亮吟及鼎豐公司、鼎嘉公司等帳戶,監察院予以開罰並無不當,判林錫山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