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高雄市楠梓區一名呂姓男子3年前還在國小當警衛時,被控假藉按摩名義,撫摸當時就讀國小一年級的7歲女童大腿,還順勢將手游移到女童下體。呂男否認犯行,辯稱看女童跑來跑去腿會酸,才會去按摩女童的膝蓋外側。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今(28)日駁回上訴,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2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呂男自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9日止,擔任學校警衛。呂男於2015年5月中旬某日午間,低年級放學時,見被害的小一女童在校門警衛室等媽媽來接送,竟對女童佯稱「我幫你按摩好不好?」接著逕自碰觸女童大腿;女童感到困惑、不想被陌生人碰,又因害怕不敢反抗,只能微微移動身體表明不想被按,呂男仗勢女童不敢反抗,執意將手移到女童私處,猥褻得逞。直到女童見到媽媽,衝出警衛室,呂男才停手。回家的路上,女童詢問媽媽警衛伯伯為什麼要摸我尿尿的地方,媽媽趕緊報案。
▲女童示意圖。(圖/攝影者Jessica Pankratz)
呂男辯稱,看女童跑來跑去腿會酸,才伸手按摩女童的膝蓋外側,並非刻意撫摸、碰觸女童的私處。呂男想證明清白,還出示一份自費取得的民間鑑定測謊報告,聲稱有測謊通過,但法院將民間鑑定報告送交調查局鑑定,結果顯示報告無法證明呂男有無說謊,加上被害女童指證歷歷,且前一致,歷審認為,以7歲年齡而言若非親身經歷,指控難以如此明確,不採信測謊結果,考量旅男賠償40萬元和解,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2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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