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可保命?男四度殺人 法官竟稱良心未泯不判死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現年四十五歲的張姓男子,從十四歲開始,陸續犯下共計四起殺人案件,其中三次為殺人、一次殺人未遂。嫌犯在前年犯下第四起殺人案後,再度遭檢方求處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嫌犯屢次向被害家屬道歉,足見其「良心未泯」,因此於昨(14)日判處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圖/取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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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張嫌十四歲時就因殺人入獄,但當時因未成年僅獲判八年徒刑。假釋出獄後,又於民國七十六年犯下殺人未遂,遭判刑兩年半。再次出獄後,又因行車糾紛,持槍殺人,被判無期徒刑入獄,這已是張嫌第三度殺人。直到民國九十六年,嫌犯才又出獄,隨即又因販毒而遭判刑十五年半定讞,但張嫌卻拒絕到案而遭到通緝。

通緝中的張嫌於前年一月,在花蓮搭乘陳姓司機的計程車,疑似因為吸毒產生幻覺,以為有人在追殺他,便朝擋風玻璃無故開槍,陳姓司機大吃一驚趕忙將車停到路邊。不料張嫌卻因此認為陳姓司機停車是故意要害他被仇家抓到,於是持槍將無辜的陳姓司機殺害,並到車外持槍抵著自己的太陽穴,口中還不斷胡言亂語說:「路邊竹林躲著仇家」、「司機是故意把車開進死路,要讓我死」。

檢方偵辦後將張嫌以殺人罪起訴,並求處死刑。檢方指出,張姓嫌犯於三十一年內,連續殺害三條人命,犯下四次殺人罪,已無教化改過之可能,故求處死刑。但一審的花蓮地院卻認為,依照張嫌落網時持槍抵頭且喃喃自語的樣子,可見張嫌犯案時有精神耗弱及妄想狀態,因此判決無期徒刑。

二審的花蓮高分院則認為,張嫌落網時還知道要棄械投降來自保,可見他並未心神喪失,沒有精神耗弱的減刑要件。但花蓮高分院卻認為,嫌犯當庭屢次向被害人妻子及家屬道歉,希望能真心懺悔並賠償家屬,因此認定張姓嫌犯良心未泯,判處無期徒刑。昨最高法院也維持二審判決,張姓嫌犯無期徒刑定讞。

對此,律師謝以涵說:「張男有悔改嗎?坐牢那麼多次,教化還不夠嗎?他有記取教訓嗎?」謝以涵說,他看過太多殺人犯在法庭是一個樣子,請求原諒又道歉賠償,但一出法院,又是另一個樣子。謝以涵表示,現在很多被告都知道要怎麼替自己脫罪,法官更不應該這麼簡單就被蒙騙。律師丁昱仁更是直言:「說穿了法官就是不想判死刑。」

判決書中指出,有教化可能的罪犯應留給他一線生機,死刑或許可以消除死者家屬怨恨,卻難撫慰家屬悲痛,因此依據《兩公約》精神,判處張姓嫌犯無期徒刑定讞。昨日消息一出,許多網友紛紛表示憤怒,認為法官的判決過輕,更有網友說:「最該教化的是法官吧!」(整理:實習編輯劉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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