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又是一個爭議判決,搶人家的提款卡,因為裡面錢不多,竟然搶案不成立?台中一名羅姓男子搶走一名身障人士的提款卡,一審是用搶奪罪判刑八個月,但是到了二審變成用強制罪,只要拘役20天,還可以易科罰金了事。 判決書內容指出,有竊盜前科的羅男出獄後,在台中東區一處公園搶走一名身障男的郵局提款卡,但羅男還沒提款前就遭警方逮捕送辦,一審遭判強奪罪的羅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時法官認為被害人存款只有64元,歹徒也沒有逼他說出密碼,所以搶奪意圖不強烈,因此改判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