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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三讀通過 性侵、家暴犯不得從事居家托育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明訂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罪,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同時,考量少子化嚴重,為建立育兒環境,新增條文明定,運送旅客的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供孕婦及有兒童同行的家庭優先使用。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保障托育環境安全,三讀通過條文明訂,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或有「客觀事實認定身心狀況有傷害兒童之虞」;或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都不能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兒少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兒少法》修正部分條文,加強育兒友善環境。(圖/中央社)

有鑑於台灣現行育兒環境不夠友善,為強化長途運輸鐵路的育兒環境,三讀通過條文要求,「運送旅客的鐵路列車」包括台鐵、高鐵車廂,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

同時附帶決議,交通部未來新採購的鐵路車廂,都要規劃、設置以親子為主的多功能式車廂,替孩子打造更友善的交通環境。據報告,台鐵於2017年8月6日起試辦親子車廂,並於同年11月全面販售418次、443次的自強號親子車廂;台鐵也計畫,預計明年上半年完成20輛車廂的改造。

而為確保兒童及少年的交通安全,修正後條文明定,幼童專用車、公私立學校校車、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的接送車,若載運國小前的幼兒、國小學生者,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載運國中、高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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