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立法院前年通過被視為「李全教條款」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未來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投票由「無記名」改為「記名」,杜絕賄選等歪風;議員李明哲去年建請雲林縣議會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9)日作成769號解釋,認為該修法沒有違憲,也因此年底正副議長選舉須以記名投票。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會議認為,修正後條文沒有違憲。(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本屆台南市議長選舉爆賄選疑雲,國民黨籍李全教在民進黨過半下當選議長,導致時任市長賴清德拒入議會備詢。為此,民進黨立院黨團發動《地制法》修法,指地方選舉不記名已成行、收賄溫床,並於2016年6月22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將正副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聲稱要杜絕賄選等歪風。緊接著,2017年5月18日,雲林縣議會議員李明哲質疑,修正後規定疑似與憲法第129條有所牴觸,建議雲林縣議會聲請釋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地制法第44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第3款,其中有關記名投票規定的部分,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所定由中央「以法律定之」的規範意旨。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的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前開地方制度法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129條之問題。
▲行政院長賴清德4年前擔任台南市長時,曾拒絕入台南市議會備詢。(圖/資料照片)
▲國民黨籍李全教4年前在民進黨過半下當選台南市議會議長。(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