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台北報導
台籍計程車運將詹侑儒去年1月下藥迷昏3名來台旅遊的韓籍女乘客,並對其中一人指侵,遭判刑7年4月定讞,而當初偵辦此案的士林地檢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賠償受害人15萬元補償金後,向詹男索討,怎料詹男卻以他已賠償對方60萬元為由拒絕償還,並認為對方恐有雙重得利之嫌,案經台北地檢署審理,仍判他應還士檢15萬元。
▲詹侑儒常與外籍旅客合照。(圖/資料照)
詹侑儒去年1月12日上午載3名包車旅遊的韓女至新北市野柳、十分、金瓜石等地旅遊,趁著3女下車遊玩空檔,將8顆安眠藥磨成粉後摻入飲料當作招待,其中2女不疑有他喝了下去,陷入沈沈昏睡,詹男想辦法支開另一女,讓她獨自前往士林夜市逛街,利用空檔將2女載至偏僻處,對其中一女指侵後,再回頭將3女送回旅館。
3女隔天睡醒後驚覺有異,隱約想起遭詹男脫絲襪,便報警求助,經採集檢體發現,體內殘留有第三級與第四級毒品成分。
▲運將詹侑儒。(圖/資料照)
詹男卻辯稱不知有毒品成份,否認指侵,一審因無法證明詹男性侵,依毒品、強制猥褻等罪判處11年徒刑,二審則認定詹男行為已達性交程度,但毒品罪不成立,因他不知安眠藥有毒品成分,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4月,最高法院今年4月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案發後,士林地檢署去年9月代墊賠償被害韓女15萬元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後向詹男索討,但詹男卻翻臉不認帳,辯稱去年11月時已透過律師和被害人以60完全和解,直到後來開庭才知道有這筆15萬元,認為對方恐有雙重得利之嫌,拒絕給付。
士檢出示相關資料,指詹男委任律師在與被害人簽署和解書時,就已知被害人領取15萬元補償金,並當庭回答「我們願意給付」等語,且被害人律師也說,原本索賠90萬,後來談到60萬,但雙方並沒有要將15萬補償金扣除。士檢因此向台北地院提告追討補償金,法官認為無從認定被害人有雙重得利之事,判詹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