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九合一選舉開票作業逐漸接近尾聲,但台北市選情仍持續膠著,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69條,若最終兩人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落選一方的候選人將可以聲請驗票。
▲九合一大選投票所(圖/記者邱榮吉攝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69條規定: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
而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若屆時落選方真的聲請驗票,將是台北市長選舉的首例。
【最終選舉結果資料依中選會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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