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苗栗報導
苗栗縣一名84歲的楊姓獨居老翁,聘請梁姓婦人為24小時看護,由於熱水器安裝於室內廚房,導致使用熱水器時,2人因此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而梁婦的兒子遭受喪母之痛,遂向繼承遺產的楊翁兒子求償111萬2千餘元,經法官審酌,認為楊翁與梁婦為僱傭關係,僱主應對工作場所等安全負有注意義務,不過是因梁婦洗澡時導致的一氧化碳中毒,故梁婦得負一半責任,因此判決楊翁兒子於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須給付梁婦兒子55萬6千餘元。
▲楊翁將熱水器安裝在室內廚房。(圖/資料照)
法官調查,楊翁為已故知名法醫楊日松的姪子,楊翁退休後住在公館鄉某棟透天厝,楊翁大約於10年前,以月薪1萬5千元聘請梁婦(60歲)當看護,由梁婦負責幫楊翁煮飯、整理打掃等工作,楊翁並提供梁婦居住。
今年2月間,楊翁兒子因聯絡不上父親,於是趕回老家探望,經查看後發現父親趴倒在浴室門口,而梁婦則赤裸坐在浴室馬桶上,2人已無生命跡象,檢警相驗發現,因楊翁將熱水器安裝在住家廚房室內,梁女在洗澡時使用熱水器,導致室內一氧化碳(簡稱CO)濃度過高,2人因而中毒死亡。
梁婦的柯姓兒子主張,因老翁將熱水器安裝於室內的過失行為,導致母親死亡,讓他們母子2人天人永隔,楊翁應負責任,由於楊翁已死亡,遂向繼承遺產的楊翁兒子求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及喪葬費11萬2900元。
但楊翁的兒子反駁,父親家的熱水器雖裝設於屋內,但通風狀況良好,而且已裝設有20年以上,多年使用均未曾發生任何事故,並指稱若非梁婦在洗澡前未將窗戶打開,有操作不當之情形,根本不會發生事故,認為父親應無過失。
法官審酌,認為楊翁與梁婦為僱傭關係,僱用人對於受僱用人的工作場所等相關設備安全,負有注意義務,而且常見一氧化碳中毒的新聞,但楊翁對於室內裝設熱水器,卻未採取必要的預防或避免危險發生等措施,任由該危險長期繼續存在,導致梁婦死亡,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不過梁婦本身對楊翁住家環境熟悉,使用熱水器時卻未謹慎保持空氣流通,相對也有過失,認為2人應須各負一半過失責任,因此對於梁婦兒子的求償金額,應酌減為55萬6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