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衛生局因應食安法,修正「苗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針對業者全面更新許可證,要求加強自主管理,同時新增罰則,若限期改善複檢仍不合格或違反規定將開罰。
苗栗縣衛生局訂定「苗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今天在縣府縣務會議通過後,將由衛生局擇期公告發布。
衛生局副局長楊文志指出,縣內隨處可見自助式加水站及附設之加水車,但水質和水源品質良莠不齊,過去僅賴政府機關抽查檢驗,對於水質查驗不合格者,公布加水站名稱並命暫停營業及限期改善,此次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加強業者自主管理,每年至少自行送驗一次,同時新增罰則,以保障消費者飲水安全及健康。
衛生局食品衛生科表示,自治條例規定加水站應由已參加主管機關講習,並取得證明文件之衛生管理人員管理,人員變更與異動應於15日前報請執行機關核准。
▲苗栗縣衛生局訂定「苗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24日在縣府縣務會議通過。(圖/中央社)
同時,衛生科說,加水站周邊及使用器械、過濾膜等,應保持乾淨或定期更換濾心並登錄載水車資料,業者應於販售地點明顯處,張貼一年內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證明文件,註明水源地點、應煮沸、勿生飲及衛生管理人員、負責人連絡方式等字樣。
衛生局指出,縣內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加水站業者,將面臨設備封存,並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針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加水站業者,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可按次連續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停止營業。
自治條例修正方向主要納入食安法精神,並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為原則,將加水站列冊管理,維護加水站的安全與衛生,確保消費者權益,衛生局說,全縣目前約有270處加水站,提醒民眾自備容器自加水站取水後,仍應煮沸過後再飲用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