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一名泰雅族男子去年攜帶一把獵槍、7發子彈,由於男子所持獵槍未經許可,經警方攔查後,慘遭依法送辦,幸好檢方最後認定該把獵槍屬於「生活工具」,對男子不起訴、僅對其處以罰鍰。
▲示意圖/資料照
據《自由時報》報導,42歲的卓姓男子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當時他攜帶尚未申報的自製獵槍和7發子彈上山,其中1顆已經擊發,結果下山時突遭警方攔查,雖然他供稱是因為槍彈還沒做好,所以才沒有進行申報,但仍遭警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送辦。
不過檢方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有規定,若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自製、運輸、持有獵槍或是漁槍,且供作生活工具用途者,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鍰,且不適用刑罰規定。經調查後,確定卓男自製獵槍是為了打獵用,因此判處卓男不起訴,僅要求主管機關對其開罰。(編輯:陳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