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王姓男子從2014年開始在鴻海工作,並在2018年3月30日離職,想不到鴻海於隔日開始發放105年度員工酬勞,王男收到通知後發現自己可領208萬,但事後鴻海用已離職為由拒絕發放,王男因此提告追討,法院認為王男有權領取,判鴻海需支付208萬元,全案可上訴。
▲鴻海。(圖/資料照)
據《蘋果日報》報導,鴻海的「105年度員工酬勞」,分別在106、107年度發放,王男在2018年3月30日離職,結果鴻海剛好於隔日開始發放員工酬勞,王男也有收到公司寄送的通知書,不過王男想領款時遭鴻海拒絕,勞資爭議調解時鴻海也拒付,王男最終只好提出勞工訴訟。
鴻海表示,員工酬勞的規定是發放時仍在職,而王男當時已經離職,是因為行政疏失才把應該作廢的通知書寄送出去。不過法官認為,「105年度員工酬勞」早在2017年6月就通過決議,但卻又在通知書上增列發放時員工必須在職才能領取,已經超出《勞基法》中的規定,認為該限制無效,最終判王男勝訴,鴻海需支付王男應得的20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