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屏東報導
屏東縣一名黃姓女子2017年2月開車返回住處時,不幸在和生路三段一處三岔路口撞上一名闖紅燈機車李姓男騎士,導致對方傷重不治,李男家屬憤而提告,屏東地院根據車禍鑑定報告,仍認定黃女須負5%肇事責任,判黃女5月徒刑,黃女對此判決不滿,也對法律感到心灰意冷,放棄上訴。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黃女2017年2月5日深夜開車返回住處時,行經和生路三段、大豐路及建國路三岔路口,當時看見號誌燈為綠燈,於是左轉大豐路,沒想到李男卻騎乘機車,高速朝她撞了上來,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
經過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死者黃男「闖紅燈」為車禍主因,黃女享有綠燈路權並無任何肇責,案經轉送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後卻逆轉,認為李男應負75%至80%肇責,路口設計不良為次因,應付15%至20%肇責;黃女則未依規定「開路口中心點」而提早左轉,應負5%肇責。
屏東地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汽車應行至路口中心處左轉,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認定黃女明顯違規,若黃女行駛至路口中心點,李男就算闖紅燈也能順利避開,因此認為黃女應對李男死亡負過失責任,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黃女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