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王姓男子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30次性關係,2人分手後,王男心有不甘,竟將少女傳給他裸胸等猥褻影片和照片,用LINE轉傳到233人的群組,少女母親事後發現怒對王男提告;台北地院今天依30條妨害性自主罪判王有期徒刑3年,再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判王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王男與少女分手,竟將她猥褻影片傳給百人欣賞。(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起訴書指出,2015年5月,王男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被害少女,2人成為情侶,交往期間,王男在新北市新店區家中、淡水區租屋處與少女發生性關係30次,少女還應王男的要求,自拍裸露胸部等猥褻影片傳給王男觀賞。
沒想到王男與少女分手後,心有不甘,2017年6月用暱稱「小美」的帳號,將少女以前傳給他的5段猥褻影片、1張猥褻照片、少女的手機號碼、少女LINE的帳號等資料,轉傳到有233名聊天好友的情色聯誼「中出社團」群組給232人觀看,藉以報復;少女母親事後發現後怒對王男提告。
法院審理時,王男承認與少女交往、承認將少女的猥褻影片與照片傳到群組,但辯稱不知少女的年紀,也否認與少女發生性關係;法官認為,王男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雖未違反她的意願,但發生關係後採取對少女身心受創甚大的方式避孕,且犯後只承認散布猥褻影片,對妨害性自主罪不認罪,難以認定他有悔悟之心,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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