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內政部的「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從6月1日起實施,未來包租業者與房東及房客簽訂的契約,若違反規定,可能面臨高額罰款。但新的條款,僅限房客向「包租代管業」承租受保障,並非一般租屋市場通用。
▲房客要向「包租代管業」承租房子才能受到「二房東條款」保障。(圖/內政部提供)
106年12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公布後,內政部積極推動包租代管,該項「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擔任專業二房東的角色。
目前「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簡稱包租契約),適用包租業與房東之間;第2個「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轉租契約),則是依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客之間。
條款限制包括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賦增加的負擔及稅費轉嫁等,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之外,也可依《消保法》處30萬元罰鍰。
不過,該2項條款僅適用房客向「包租代管業」承租適用,一般民眾若是向張淑晶這類非政府認證的職業房東承租,並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指出,房客要被這2項條款保障,必須是透過包租代管業承租房子,換句話說,有登記「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包租業者才被規範,張淑晶假若沒有成立包租公司,也沒辦法罰她。
他表示,政府推動包租代管用意是保障屋主及房客,減少市場上違法的二房東,且有稅費減免,未來量體大,讓屋主願意交給這些被政府規範的包租代管業者,未來「張淑晶們」才會慢慢被殲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