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高雄報導
這下真的GG了!去年間,高雄一名李姓男子,在瑞豐夜市認識了14歲的少女小芬(化名),之後雙方成為情侶,不過2人才交往3個月,李男就帶小芬到新興區的某MTV,並在包廂內發生性關係,而小芬事後將初夜「第一次」被李男奪去,告訴要好的女同學,卻被校內老師輾轉得知,因次通報社會局,整起案件才曝光。高雄地院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將李男判刑3月,但審酌他已賠償20萬元與被害人和解,諭知緩刑2年,可上訴。
▲男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遭判刑。(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判決書指出,李男於去年的2月間,在瑞豐夜市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了年僅14歲的小芬,雙方進而交往變成男女朋友,去年5月間,李男帶著小芬到新興區的某KTV看影片,2人竟在包廂內發生性關係,而且還嘿咻了2次,事後小芬將事情告訴女同學,被老師得知後通報社會局。法院審理時,認為李男雖並未違反小芬意願發生關係,但因小芬尚未成年,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又審酌李男已賠償20萬和解,因此判他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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