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新北市1名24歲的連姓男子,先前與楊姓女友分手後,對方轉而與李姓男子交往,後來李男騎機車送楊女回家,連男在一旁目睹全程,兩人道別時卿卿我我,更讓連男怒火中燒,竟開車衝撞楊女及其男友,儘管兩人傷勢不重,高院仍認定連男有殺人犯意,遂依殺人未遂罪判連男6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15年12月間,連男得知前女友另結新歡,決定給楊女及其男友一個教訓,他找來高姓友人(25歲)幫忙,打算強拉兩人上車,再帶到新北市新店山區談判;同月21日下午時分,連男等人租車並購買扳手,當晚11時前往楊女住家守候,直到隔天凌晨時分,李男才騎機車送楊女回家,連男眼見兩人依依不捨,憤而重踩油門衝撞對方,所幸路旁機車減緩衝擊力,李男僅有雙手、前胸受傷,楊女則夾在轎車右前輪與機車之間,全身多處挫傷。
連男發現李男緩緩爬起,隨即要求高男將人拉上車,還指示高男痛毆毆李男,並高喊:「拿刀砍死他」,此時楊女邊尖叫邊跑回家,楊母聽到女兒叫聲出門查看,連男等人立刻開車逃離現場,楊女不甘平白受傷,遂前往醫院驗傷並提告。
連男應訊時辯稱,他只想教訓楊女及其男友,純粹是開車迴轉不慎才撞到他們;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卻發現,連男開車從兩人身後高速衝撞,且無任何煞車動作;李男亦證稱,連男開車撞人之後,還繼續猛踩油門,他雖極力勸阻對方,但連男不為所動,遂依殺人未遂罪判連男6年2月徒刑。
不過,高院認為,連男涉犯重傷未遂罪,撤銷改判為4年徒刑;全案上訴後,最高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維持一審判決,依殺人未遂罪判連男6年2月徒刑;另外,連男涉犯強制罪部分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已定讞;至於高男涉犯傷害罪部分,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
▲連男撞見前女友與新歡甜蜜放閃,竟開車高速衝撞2人遭判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