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29歲林姓女子,前年底把蔡姓女子等人踢出LINE群組,導致蔡女等人無法接收通知訊息,蔡女認為林女無故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憤而向林女提告。桃園地檢署認為,LINE的每個群組內每個成員都可以操作新增或刪除成員之權限,與法條「無故」與「他人電腦」構成要件不符,今予以不起訴處分。
▲林女把人踢出LINE群組,事後竟遭對方提告。(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檢方調查,29歲的林女和蔡姓女子等人共同在一個看護派遣專區的群組內,前年10月間,林女突然把蔡女等人踢除群組,導致蔡女等人無法進入群組接收通知訊息等情,對林女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告訴。
桃園地檢署表示,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構成要件係無故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而LINE群內每個成員皆具有管理員之權限,都可以新增或刪除群組成員,並未有「無故」及「他人電腦」之構成要件,又沒有其他積極證據顯示林女有妨害電腦使用,今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