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詹維耕/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國二女學生,透過朋友介紹,認識18歲的陳姓自願役軍人,她邀陳男到家中,兩人發生性關係後,由於少女家人陸續返家,陳男還在房間直到少女家人陸續離開,才離開少女家中。少女父母事後發現,向中壢警方報案,桃園地檢署依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起訴,但桃園地院認為,陳男主觀上認知少女為14歲,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他6月徒刑。
▲國中生年紀介於12至15歲之間,外表難以辨別實際年齡(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pixabay)
這起案件發生在2016年10月8日,女學生主動邀約陳男,當天兩個人先在房內一起睡覺,陳姓男子一直撫摸女學生胸部,接著親吻,女學生未拒絕,陳男問「要不要?」,女學生回答「都可以」,兩人開始做愛,陳男後來還強調,是女學生主動拉著他的手去摸她的下體,否認性交。
檢方上訴指出,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法院只輕判6月,罪刑不相當,高等法院認為,國中生年紀介於12至15歲之間,而且少女在交友網站上自我介紹14歲,而她當時的實際年齡,其實是「13歲又11個月」,一般人難以察覺,駁回檢方上訴。
高院對於女學生的證述十分清楚明確,也沒有矛盾,如果不是親身經歷,這不該會是十幾歲少女的生活經驗,但是女學生對於是否告知對方實際年齡,說前後不一,高院認為,有使被告主觀上誤認她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的可能,依「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從其所知」法理,罪證有疑,利歸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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