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60多歲已退休的周姓男子,2017年底至中和一家健身房運動,突然身體不適倒臥跑步機,經送醫搶救仍不幸過世,周妻憤而怒告健身房未裝設AED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也未對其丈夫施作CPR,導致丈夫來不及急救離世,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新北地檢署審酌,難認周男死亡與未使用CPR、AED急救有因果關係,因此處分不起訴。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不起訴處分指出,周男於2017年12月6日早上8時許前往健身房使用跑步機,跑了約50分鐘時間,突然倒臥跑步機上,周男嘴巴、下巴因撞擊而流血,會員發現後告知櫃台人員,櫃台人員緊急通報,經送醫急救無效,最後因心臟休克死亡。
周妻氣得向健身房負責人蔡女及其子黃男提告,認為健身中心沒有安裝AED心臟電擊去顫器,也無合格急救人員對丈夫施以CPR,才會造成丈夫來不及急救而過世,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蔡女、黃男皆否認犯罪,強調周男倒下時,已立即呼叫救護車,在救護人員來之前,確認周男還有呼吸心跳,並幫忙止血,認為已盡急救責任;另外設立健身房時,當時曾詢問過衛福部,表示目前尚在宣導裝設AED,並無相關罰則,事發後已安裝設置AED。
檢方認為,周男本身有高血壓與心臟病,死因為心肌梗塞休克亡,雖使用AED可降低病患到院前死亡率,但也不保證一定存活,根據美國心臟協會及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相關統計資料,難認周男死亡與未使用CPR、AED急救有因果關係,且目前法令AED設置為「應設置」,並未訂定相關罰則,因此將蔡、黃兩人均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