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台南報導
一名多次出入台灣、中國大陸的台灣籍劉姓男子,因往返兩岸時,結識了大陸福建省國家安全廳某張姓處長,被對方吸收之後,竟跑回台灣想以金錢等利誘現役或退役軍官,到大陸加入「共產黨」,劉男先是找上林姓友人幫忙,林男又找上小學同學、一名現役的海軍少校,還聲稱加入共產黨就能獲得50萬到100萬元等許多好處,卻遭陳姓少校以「不缺錢」回絕,之後林男又找上一名楊姓輔導長,也遭對方拒絕。台南高分院分別依國家安全法等法律合併判劉男8個月徒刑、林男6個月徒刑,可上訴。
▲台灣海軍軍艦。(圖/翻攝維基百科)
據了解,2015年2月間,劉男因往來兩岸時,結識了建省國家安全廳張姓處長,對方表示,希望劉男能引介台灣現役或退役軍官到中國大陸見面,或是加入共產黨以發展、建立其組織。劉男被金錢打動,竟跑回台灣找林姓友人幫忙,同年3月間,2人先找上一名陳姓海軍少校,並鼓吹、金錢利誘對方,稱「對岸福建省國家安全廳張處長想跟他認識,如願意加入共產黨,可取得50萬元至百萬元的報酬」但卻遭陳姓海軍少校以「不缺錢」拒絕;之後又透過蔡姓友人,找上一名楊姓輔導長,並告知楊「有官員邀請到中國大陸地區會晤,並有高薪作為報酬」,但也被楊輔導長回絕。
法官指出,劉、林2名被告所為,是著手為中國地區行政機構發展組織未遂行為,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因法律有處罰未遂犯,即使最終2名被告沒幫中國共產黨吸收到台灣成員,也都被判有罪刑,台南高分院分別依國家安全法等法律合併,判處劉男8個月徒刑、林男6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