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他日前將女性好友「小芬」(化名)臉書照片合成製作成裸露身體的不雅照,並傳送給友人,結果兩人朋友圈中中多人都收到照片,小芬的丈夫看到後,還與小芬發生多次爭吵,兩人甚至導致離婚,小芬事後身心受創,憤而向林男提告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林男必須賠償小芬6萬元。
▲林男將小芬臉書照片製成裸照害離婚,小芬憤而向對方提告。(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小芬指控,林姓男子以電腦修圖軟體,將她臉書上的照片與不明女子裸體照片合成,變造出她的裸體照片,再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給陳姓女子,陳女又陸續散播出去;結果導致照片在友人網路圈中流傳,對她造成嚴重傷害。
小芬指出, 這些照片導致她名譽受損,心理受創,無法面對正常人群,事發至今仍無法正常工作,深怕受人指點及遭異樣眼光看待;她的丈夫更為此事不時爭吵,不信任她,終致離婚收場,讓她頓失經濟倚靠,須工作負擔各項開銷,度日艱辛。她向林、陳女提告求償66萬6666元。
林男庭訊時坦承製作照片,但辯稱並無惡意,也沒有醜化的意思,只是一時好玩、單純開玩笑,只有傳給另一名友人,並沒有傳給陳姓女子;陳女則辯稱收到照片後,沒有再傳出去。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姓男子既然承認製作被害人裸露下半身的不雅照片,已足使她在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林男的行為已侵害她的名譽權,林男雖然辯稱僅傳送給一個人,但名譽損害只要使第三人知道,就已經構成。所以依據被害女子精神痛苦程度,認定請求66萬6666元尚屬過高,判決林男必須賠償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