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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低估政府決心! 蘇貞昌拍板:聚眾鬥毆最重罰十萬元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面對全台街頭鬥毆事件頻傳,行政院長蘇貞昌上周在治安會報下達嚴厲指示,特種行業店門口若再發生聚眾鬥毆,警察局長就換人,並且指示修法。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修《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與第150條,其中將「公然聚眾」定義明確化為3人以上,並增訂攜帶凶器聚眾鬥毆,刑責可加重至1/2,同時大幅提高罰金,聚眾不解散罰金最高八萬元、聚眾鬥毆罰金最高為十萬元額度,希望產生警惕作用。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14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 ⟪刑法⟫第149條及150條修正,圖為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

蘇貞昌在裁示時指出,法條要與時俱進;對於有些人誤以為本次的修法是要對付集會遊行者,大大錯誤。此次修法的目的是對於人們生活深惡痛絕的聚眾鬥毆提出方法,也是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的有效良方。

蘇貞昌並表示,街頭聚眾鬥毆、滋事等暴力情事,危及公共秩序與民眾生活安全,造成社會不安。鑒於刑法「妨害秩序罪」相關條文已不符當前時代需要,為維護社會治安與人民於公共場所的安全,本次修法明確「公然聚眾」定義,並就危險行為加重處罰,就是要讓國人知道政府對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並透過修法作為地方基層員警執行勤務時的法制後盾。請法務部、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現行 ⟪刑法⟫第149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要點包括,將「公然」之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將「聚眾」之要件改為「聚集三人以上」;並新增危險行為態樣之加重處罰:因實務上所見之群聚鬥毆事件,如行為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者易燃性、腐蝕性液體;抑或於車輛往來之道路上追逐,將對往來之公眾與交通安全之危險程度升高,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另外也加重罰金。

修正後的條文,⟪刑法⟫149 條明定,有關「公然聚眾」修正為「於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以及修正聚眾者經該管公務員命令二次不解散者之處罰要件;罰 金提高為 8 萬元以下。

⟪刑法⟫150條則增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 他危險物品」及「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 兩項加重處罰要件,並得加重其刑至 2 分之 1;罰 金提高為 1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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