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6歲萬姓女童2014年4月不慎在新店陽光公園遭破損地燈電擊,當場休克送醫,昏迷三周後醒來,卻因腦部缺氧過久導致發展遲緩等多重障礙,家屬向新北市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提出國家賠償,新北地院判須國賠女童707萬餘元,另賠償女童父母精神撫慰金150萬元,共計1007萬餘元,可上訴。
▲6歲童公園玩耍遭破損地燈電暈。
2014年4月12日,當時年僅6歲的萬姓女童,赤腳在新店陽光運動公園洗石子台階玩耍,卻遭破損地燈外露電線電擊,當場休克失去呼吸心跳,緊急送醫急救,但卻因腦部缺氧過久病變產生後遺症,無法正常言語、記憶衰退。
如今女童已經10歲了,但仍無法像同齡孩童一般學習,仍有視覺、知覺、肢體障礙,萬姓女童父母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要求高管處賠償醫療、復健費用、減少勞動能力損害、精神慰撫金等,共計1331萬餘元。
▲女童清醒後卻因腦部缺氧過久病變,無法正常言語。
新北市高管處卻辯稱,2013年才進行公園水電設備維護、修繕,意外發生時並無漏電情形,應是女童行為不當才會造成觸電意外,主張沒有管理疏失。
新北市高管處委託電機技師公會鑑定卻遭打臉,發現地燈引接導線已經劣化,燈具防水性也不佳,因濕氣嚴重導致漏電,極易使人誤觸遭電擊;院方也認為,女童缺氧缺血、腦部病變致使發展遲緩,皆與地燈漏電有關。
法官認為,新北市高管處有國家賠償責任,須賠償現今學習困難、長期復健治療的女童醫療、復健、看護及補習費用、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共計707萬餘元,另賠償女童父母精神撫慰金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