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詹維耕/台北報導
台北大街上公然遛鱷魚,代價有多大?嘉義竹崎龍群鱷魚養殖場的經營者,45歲阮茂盛,為了抗議動物保護法禁止買賣、繁殖、宰殺保育類鱷魚,2018年8月,帶著一條河口鱷,到行政院抗議,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北地院裁罰3000元,阮男提抗告,北院合議庭駁回定讞。
▲遛鱷魚遭罰。(圖/資料照片)
阮茂盛的父親1982年創立鱷魚養殖場,正遇到動保法修法,規定不准買賣、繁殖、宰殺保育類的鱷魚,到了阮茂盛經營後,陳情多年,甚至帶著鱷魚北上陳情,2018年8月,阮男將汽車後行李廂隔層挖洞,放置綑綁全身20公斤重的河口鱷,然後把車停在北平東路行政院5號門前,
將鱷魚搬下車後,再用板車推到行政院側門,向駐警表示要陳情,警方蒐證後,依違反社維法函送法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規定「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可處最重拘留3日或最重罰鍰1萬2000元,台北地院簡易庭裁罰3000元。
▲遛鱷魚遭罰。(圖/資料照片)
▲遛鱷魚遭罰。(圖/資料照片)
阮茂盛提出抗告,認為原裁定並沒有交代「危險動物」的定義和法源依據,他帶河口鱷上街時,有先固定鱷魚的四肢和嘴巴,不會造成危險,自認沒有違法。
北院二審合議庭審理,阮茂盛「遛鱷魚」的時間,大約在中午1時半,當時人多,且社維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促使飼主加強防範他所養的危險動物,就算不是飼主的刻意牽引,只要他養的危險動物出入有人走動的道路,就已違背義務而觸法,即使有綑綁,陳情過程中鱷魚也確實有大力試圖掙脫,因此認定阮男的行為已影響行人安全,裁罰有理,駁回抗告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