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在《17》直播平台擔任直播主的17歲少女,因嚮往演藝事業,去年跟馮姓經紀人簽約、參加試鏡,但事後少女指控被攝影師逼玩3P,連當初替她上課的知名音樂製作人黃申瀚都被拖下水,成了共犯。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被害少女說詞反覆、加上簡訊內容顯示,少女3度去攝影師家玩3P,今(28)日以查無性侵事證為由,將黃申瀚等4人予以不起訴。
檢方調查,被害少女2018年開始在《17》直播時,就因外型清秀亮麗、身材火辣,被經紀公司相中簽約,由經紀人馮男找來年約50歲的攝影師張姓男子為一群新進藝人試鏡,結束後,被害少女等人被認為是可造之材,安排接受演藝訓練,張男的20多歲助理陳姓女子也順便一起上課。
▲少女指控,她試鏡時,遭張姓攝影師及陳姓女助理脅迫3P。(圖/翻攝自flickr-Andrés Carreño)
少女指控,因新人訓練,她和陳女熟識,同年8月就跟陳女共赴張男家,當時張男要她們2人在鏡頭前擺出撩人姿勢,沒多久張男就跑來和她們玩起1男2女的性愛遊戲。事後跟友人討論,友人覺得她被騙失身,勸她報警。少女指控,馮男把她介紹給張男,卻被張男、陳女性侵。
檢方傳喚馮男、黃申瀚作證,2人證稱,不知道少女曾與張男、陳女發生關係,並對此消息感到驚訝。馮男、黃男證述後,少女又緊咬馮男、黃男、張男、陳女是一夥的,並改稱自己是簽約藝人,受情勢所迫才不敢反抗,涉「利用權勢」性侵。
張男、陳女則堅稱,是少女自願3P,從未強迫,並以訊息紀錄證明少女在第1次3P回家後,沒幾天就傳訊「剛上完音樂課,回家收拾一下過去」,請陳女到捷運站接她。
檢方比對證詞後,認為少女說詞前後不一致,也無證據顯示被逼,認定罪嫌不足;另外,因少女未滿18歲,檢方把張男的相機、硬碟送刑事局做數位鑑識,經還原檔案後,確認少數裸女照中沒有被害人,因此全案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