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鄧姓男子去年6月間在公車上發現女大生小花(化名)與妹妹坐在公車最後一排右側的2個位置上,於是藉機靠近坐在最後一排中間位置上,並趁著公車行駛中晃動作為掩護,先以手碰觸小花的腰部、臀部,接著再以手心向上的方式用手指頭碰觸其臀部數十秒,而當鄧男準備要下車時,小花急忙衝上前要求公車司機關門開車前往分駐所報案逮捕鄧男,而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嫌判鄧男8月徒刑。
判決指出,去年6月6日上午,鄧男在公車上發現一對姊妹坐在公車最後一排右側,於是前往坐在公車最後一排中間的位置上,並藉由行駛中晃動當作掩護,身體不斷朝小花靠近,以手肘碰觸小花腰部,再將手放在2人中間的椅子上,以手心向下方式接近小花臀部藉機碰觸。
小花察覺有異,便拿包包擋在2人之間,卻沒想到鄧男竟開口表示「你包包壓到我的手」小花不得已只好向他道歉並將包包移開,豈料,鄧男卻又以手掌向上方式鑽進小花臀部,用手指碰觸臀部數十秒得逞,小花不甘受辱,趁鄧男要下車時,衝上前向公車司機表示遭襲臀,要他將公車開往分駐所報警逮人。
而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鄧男為一己私慾,不顧被害人身體自主權及感受,對被害人猥褻,造成被害人心理及精神上蒙受難以磨滅之陰影,且犯後未與小花達成和解,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嫌判他8月徒刑,可上訴。
▲鄧男在公車上伸鹹豬手藉機碰觸小花腰部、臀部。(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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