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新北報導
就愛吃幼齒?這下GG了!新北市一名25歲的陳姓男子,在前年底到去年3月初,透過臉書認識年僅11歲的女童小花(化名),還帶她到西門町的公廁發生性關係,小花父母發現後,氣得對陳男提告,新北地院審理時,發現陳男早在2014年間,就曾經與13歲少女性交被判刑,雖今年2月新出爐的大法官第775號解釋,認為累犯應考量犯行才決定是否加重其刑,但法官認為他不知悔改,仍應加重其刑,依2個對未滿14歲性交罪,重判陳男6年8月,可上訴。
▲陳男誘拐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遭判刑。(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了解,陳男於2014年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一名13歲的國二少女小美(化名),之後2人發展成為情侶,陳男曾2度帶小美到西門町遊玩,並將她帶到峨眉停車場的男廁,要求小美幫他口交,之後2人在男廁內發生性關係,後來小美父母發現女兒偷偷使用驗孕棒,才驚覺女兒跟陳男發生性關係,氣得對陳男提告。高等法院開庭時,陳男雖然坦承犯行,並以80萬元與小美及家人和解,但合議庭認為,陳男在網路上竟跟友人炫耀,說仍想跟小美嘿咻,甚至還想利用小美的痴情,叫友人「一起上」,法官認為陳男行為偏差,依2次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刑2年,全案定讞。
2017年9月間,陳男假釋出獄之後,卻在保護管束期間仍未悔改,又透過臉書認識11歲女童小花,同年12月間,又帶往小花到西門町某處男廁內親吻、摟抱,更發生性關係,隔年3月間,又跟小花在三峽永安街一處公廁性交,直到小花母親發現女兒臉書聊天內容怪怪的,追問下才得知此事,立即報警處理。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陳男不知悔改,加上小花父母也不願和解,因此以2次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重判陳男共6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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