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尤姓大學生2016年和一名12歲女童小香(化名)相識、交往,沒想到才3個月,2人就「意到情濃」摸上床,沒想到有次巫山雲雨後剛好遭到小香爸爸撞見,小香爸爸憤而將尤男告上法院,最後雙方雖然和解,但尤男仍賠了10萬元,且直到小香18歲前也不能再嘗試性福的滋味。
▲示意圖/資料照
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尤男和小香交往後,很快就開始交往,3個月後就發生性關係,沒想到最後一次共枕眠時,小香爸爸發現異狀、立即報警,真相才因此水落石出,尤男也因而吃上妨害性自主的官司。
法官認為,2人是情侶,尤男經小香同意後才「吃」了她,加上尤男沒有任何前科、認罪不諱,又當庭和小香爸爸達成和解,只是小香未滿14歲,此行為可能危害小香的身心健康以及人格發展,因此最後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另外小香爸爸也開出條件,要尤男分期賠償共10萬元,更特別的是,日後尤男經小香爸爸同意後才能進入小香家,還得禁慾到小香成年,才能重新和她共度春宵。 (編輯:陳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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