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品逸/宜蘭報導
宜蘭一名男子,去年某天遇上朋友極度不舒服,頭部突然劇烈疼痛,到診所就醫後,醫生建議到大醫院檢查是否為急性腦膜炎,結果男子載著朋友在國道5號飆車,緊急送到羅東博愛醫院,半路卻遭開了一張超速罰單、罰款3500元,事後男子不服申訴,法官認為他符合「緊急避難要件」,逆轉改判免罰。
▲蕭男開車送友緊急送醫,遭開單後不服申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網站)
據《自由時報》報導,宜蘭一名蕭姓男子,去年7月某日友人小張(化名)突然嚴重頭痛,他趕忙陪同診所就醫,但醫生研判可能是急性腦膜炎,建議小張立即到大醫院檢查,蕭男深怕小張病情加重,趕緊飆車上國道5號,載著小張到羅東博愛醫院檢查,所幸事後並非腦膜炎。
蕭男事後接到一張罰單,指他行經國道5號50.4公里時,該路段限速90公里、他當時時速112公里,因此被罰3500元罰金,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是因為小張身體不適,才會開車超速;法院傳喚小張,小張也證實當天他一度痛到說不出話,並出示就診證明及診斷書;法官審理後認為蕭男雖超速,但符合行政罰法的「緊急避難要件」,最後判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