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受檢!通緝犯開車撞警...還拖行7秒 判8年6月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名有槍砲前科的24歲男子張立仁,前年初因身上帶槍,在高雄市苓雅區違規停車時,遭凱旋路派出所所長吳銘雄攔檢,張男為了脫逃,竟開車衝撞吳銘雄,將對方連人帶車拖行7秒,倒車逃逸時又撞傷後方另名員警。歷審認定,主觀上,張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6月,最高法院今(2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2017年1月12日上午8時許,將駕駛的車輛違規停在慢車道上,苓雅分局凱旋所長吳銘雄見狀,與員警吳宏仁分別騎乘警車,一前一後接近,準備盤查。因張男身上有槍,又有另案通緝中,擔心被捕,竟開車往前衝撞吳銘雄的機車,導致對方人車倒地、吳銘雄及機車被壓在車頭下,張男不顧車底卡人,繼續往前行駛,吳銘雄跟機車被拖行約7秒,期間吳男雖哀號、求救、直按長鳴喇叭,直到拖到快車道上,車子壓在機車上,車輪空轉卡住不動才倒退逃逸,吳銘雄雙腿有嚴重磨損;而在車輛後方的員警吳宏仁也遭撞傷。警方循線在小港區逮獲張男,起獲一把改造手槍和子彈、彈頭等。

▲張男的紅色轎車往前衝撞所長的警用機車。(圖/翻攝畫面)

張男辯稱,只是要脫免逮捕沒有殺人犯意,警察開槍射擊人犯才是過失犯罪。

最高法院認為,警察的職責是維持社會秩序,保護人民安全,執行職務如符合規定可合法使用槍械,無須負擔刑責;張男故意攻擊警察並非法所允許,且根據監視器等畫面,認定張男主觀上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沒有違誤,將張男的上訴駁回確定。

最高法院,外觀。潘千詩攝影

▲最高法院認定,張男有殺人間接故意,歷審判決沒有違誤,將上訴駁回。(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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