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南報導
台南市1名陳姓男子,去年3月間搬進女友租屋處,並與對方妹妹及其母親分層同住,此舉引發女友妹妹不滿;後來女友妹妹愛犬跑上3樓,與陳男愛犬一同嬉鬧,雙方跳上床鋪抓狗,事後陳男遭控性騷擾;台南地院認為,僅憑女友妹妹單一指述,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供佐證,因此判陳男無罪。
女友妹妹指控,當時愛犬跑到3樓房間,她想將小狗抱下樓,愛犬卻突然跳上床鋪,她只好跨坐床緣抓狗,孰料,陳男竟從後方環抱她,還一舉壓住她的雙手,再大膽親吻左耳,甚至將左手伸入衣服,強行撫摸她的胸部,她好不容易才掙脫,然後趕緊通知母親報案。
陳男辯稱,當天女友妹妹帶狗上來3樓,與他的狗玩得不亦樂乎,他的狗喜歡站起來找人玩,所以他從後方抓住對方雙手,讓他的狗親吻女友妹妹,他並未對其身體做出猥褻行為;對此,女友妹妹則說,陳男搬進她家後,她就對陳男沒有好感,並時時保持戒心,事發後她情緒激動拿起刀子,阿伯及時奪下刀子並帶她就醫,她向醫師自述長期遭受性騷擾,才會出現持刀揮舞等行為。
女友母親證稱,當天她在廚房煮飯,女兒控訴陳男又親又抱,她反問女兒:「妳怎麼沒叫我?」,女兒才說自己嚇到,突然不知該如何做,後來兩人並未提起此事;大伯則說,去年4月間,他與姊姊、大外甥女、陳男一同回家,當時陳男站在門外,小外甥女則拿著菜刀,但他認為小外甥女並未看到陳男,但他仍上前搶走其菜刀。
法官認為,女友妹妹一直對陳男保持戒心,並且毫無好感,還指控對方性騷擾,值得一提的是,案發當天她明知陳男單獨在房間內,而且母親就在樓下廚房,為何仍決定獨自進入房間,而非下樓尋求母親協助?女友妹妹證述有其瑕疵存在,而且檢方所提各項證據,難以擔保其證述可信性,因此判陳男無罪。
▲陳男遭女友妹妹指控偷吻又襲胸獲判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