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3)日初審通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31條之1修正草案,散播有關核子事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審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31條之1修正草案,原能會主委謝曉星說明,考量謠言或不實訊息的散播,已經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而且現今資訊流通速度極快,為了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的損害,有予以處罰的必要。
▲原能會主委謝曉星表示,為了阻絕不實訊息散播,有予處罰之必要。(圖/中央社)
據修正條文,散播有關核子事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