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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防「麻豆之亂」!電視、網路散播謠言最重關3年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了打擊假訊息,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資訊,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根據罰則,透過傳播工具散布流言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18日通過防堵假訊息第二波修法。(圖/記者盧素梅攝)

民進黨政府致力於打擊假訊息,去年底修正《災害防救法》、《廣播電視法》等7部法規,納入禁止散播假新聞的規範和罰則,最嚴重的狀況下,亂傳假新聞者可能被罰100萬罰金或無期徒刑。行政院會今天再度通過防堵假訊息第二波修法,包括《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和《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透過廣播電視、網路,或者以簡訊、LINE等散布謠言與不實訊息,得加重其刑1/2。未來若再出現之前的「麻豆之亂」,將可適用修法後的刑責,最重可處3年徒刑和30萬罰金。

鑑於去年發生「衛生紙之亂」,行政院在《刑法》第251條新增,未來若企圖影響「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須用品」,包括衛生紙等價格,可處該條文課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20萬元以下罰金,而以廣播電視、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1/2,亦即最多可關3年,或者開罰30萬元。

蔡碧仲表示,修法不是只有為了先前的衛生紙之亂,或是針對行政院授權公告的民生項目,重點就是有人透過通訊管道因此打擊農民,以及囤居抬高價格,對老百姓有很大危害,才會修法。

另一方面,政院也修改《刑法》第313條的妨礙信用罪,現行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草案將最高罰金大幅上調到20萬元,並新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流言者,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規定,軍人捏造軍事謠言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草案將散布謠言者也納入規範,並新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流言者,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另外,在《公投法》修正草案方面,明定止中資等境外勢力直接或間接在台灣刊播公投相關廣告,公投案廣告的出資者姓名也必須公開。草案也求明定,包括刊播公投廣告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媒體應查證刊播的廣告,是否屬於外國、中國、香港或澳門地區的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以及媒體需留存刊播的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的觀眾及條件、切結書等紀錄。違者可處20萬元到200萬元,或該廣告費2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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