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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兒少安全!性騷擾遭緩起訴者 也不能當保母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為加強保護兒童和少年安全,立法院昨(25)日初審通過兒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者,不得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保母(flickr)
(保母/圖取自flickr)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指出,過去犯性侵害或性騷擾都要有罪判決確定才不能擔任保母,但有些案例雖是緩起訴,但對兒少仍有不當行為,這樣的人當保母有很大疑慮。正式入法排除,才能確保兒少權益。

此外,由於現行法律性侵害也包含「兩小無猜」的狀況,這和惡意侵犯不同,因此通過條文明定,排除了未滿18歲、因兩小無猜而觸法者;也就是未滿18歲者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中與未滿14歲、16歲者性交罪者不在此限。

同時據《中央社》報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王育敏提案,明定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誘使兒童和少年處於對生命、身體容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王育敏說,過去曾發生爸媽把小孩丟在高速公路上的案例,若順利修法,這種情況就可用較嚴重罰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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