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唐姓男子,前年5月間因趕著上班,切換車道後撞上逆向而來的資源回收手推車,造成推手推車的陳姓婦人重傷死亡,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唐男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陳婦子女另提民事訴訟向唐男求償748萬餘元,新北地院認為陳婦當時所推手推車是「慢車」,明顯違規且是肇事主因,審酌2人已請領保險金後,判他們敗訴。
▲新北地院判陳婦子女求償敗訴。(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唐男前年5月19日上午8時許,他騎車從中和區光中路往板橋區長壽街方向行駛,因趕著上班突然向右切換車道,與逆向而來推著手推車的陳姓婦人對撞,造成陳婦傷重死亡。
唐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陳婦子女另提民事訴訟,向唐男提出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求償748萬餘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姓婦人既然是推手推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就屬於「慢車」,本應遵循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和號誌指示,在慢車道上靠右行駛;且事發之前,她是推著手推車在肇事路段快、慢車道分隔線上逆向行進,因此得負大部分的過失責任。
法官考量陳婦子女的求償金經換算後,應降至45萬餘元和59萬餘元較為合理,而2人已請領各100萬餘元的強制險保險金,已超過唐男應賠償的金額,因此認定他們求償無據,判他們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