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呂姓男子,出自身價非凡的金融世家,名下房產高達10多筆,不但家暴妻子在先,還多次發生外遇,甚至對孩子不聞不問,加上雙方分居長達18年,妻子決定提出離婚訴訟,並請求給付扶養費及分配夫妻財產,還形容他極度富裕;台北地院判准兩人離婚,雙方共同擁有小孩監護權,呂男應按月支付扶養費15萬元,並給付妻子1.4億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呂妻主張,她與丈夫結婚長達20年,並育有2名子女,但兩人結婚2年後,丈夫便自行搬離住處,雙方分居已18年,而且丈夫曾發生外遇,還對她及小孩家暴,甚至小孩疾病纏身,丈夫亦對小孩漠不關心,全是她一手拉拔長大,因此請求法官判准離婚。
呂妻還說,丈夫曾被她捉姦在床,並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事後丈夫允諾給付3千萬元,她才同意撤回告訴,但丈夫迄今仍未付錢,她請求丈夫依約給付和解金;除此之外,丈夫經濟能力極度富裕,他要求對方按月給付小孩扶養費15萬元,並請求進行夫妻財產分配,丈夫應給付4億3千多萬元。
呂男辯稱,分居、家暴、外遇及對小孩不聞不問等情事,全都不是事實,6年前他搬到埔里生活3個月,後來妻子認為兩人感情不睦,他為了修補關係,再度搬回台北同住;另外,兩人從未達成和解,律師以離婚為前提,要求妻子提出條件,才會出現3千萬元這個數字;呂男還說,他的財產大多是婚前財產,或是婚後受贈、繼承而得,並非單靠薪資所得,平均分配財產有失公平,請求法官駁回訴訟。
法官認為,呂妻有保護令、地檢署傳票及筆錄為證,認定雙方婚姻無法繼續維持,因此判准兩人離婚,小孩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呂男應按月給付扶養費15萬元,並分給呂妻1億4千多萬元;除此之外,由於雙方並未簽定和解契約,因此判呂男免付3000萬元,呂妻獲悉後已提起上訴。
▲呂姓富二代被判離婚並支付妻子1.4億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