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一名打雜工維生的簡姓男子,於前年透過臉書結識年僅12歲的小玉(化名),2人相談甚歡便相約隔天出來見面,簡男卻將小玉載回住處嘿咻,未經世事的小玉在不知如何拒絕下獻出初夜,小玉返家後父親察覺異狀,經追問得知簡男惡行,氣得報警提告,簡男接報通知後,嚇得想與對方和解,但因資力不足無以賠償對方,雙方未能達成和解,簡男因此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3年6月徒刑,高院另判他應賠償60萬元確定。
▲男子約12歲女網友見面,竟將其帶回家發生性關係,遭判刑3年半,還得賠6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高職肄業的簡男平時以打雜工維生,前年在瀏覽臉書時看到貌美的小玉,便主動傳私訊與小玉攀談,未料竟獲小玉回應,2人相談甚歡,並相約隔日出來見面,到了翌日晚間10時許,簡男前往小玉住處巷口接她,隨後就載她返回自己的住處,簡男卻不顧小玉外貌稚氣未成年之模樣,仍對其伸狼爪,未經世事的小玉當下不知該如何拒絕,便與簡男發生性關係。
事後因小玉晚歸,父親察覺異樣追問,小玉這才告知父親實情,父親憤而向簡男提告,簡男得知後一度想與其和解,但小玉父親提出150萬元賠償金,簡男因無力賠償而和解失敗;簡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不諱,但因雙方未達成和解,被判3年6月徒刑。
小玉父親於是另求償150萬元,經高院審酌,簡男明知小玉年僅12歲,卻仍與其發生性關係,不法侵害身體及性自主權,考量簡男的年收入僅有4萬2千元,因此判簡男應賠償60萬元為適當,全案定讞。
★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