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中報導
台中市太平分局廖姓派出所長,今年2月間帶領2名同仁執行酒駕勤務時,一舉攔下開車經過的黃姓男子,由於他曾涉犯毒品案件,遭到警用電腦系統列管,警方遂要求他打開後車廂,但黃男以沒看見搜索票為由,拒絕?配合開門受檢,雙方頓時爆發口角衝突,黃男怒嗆「不然褲子脫下來給你含嗎?」等字句,警方依妨害公務罪將他移送法辦;台中地院認為,警方以錯誤法律觀念,要求黃男配合搜索,執法過程有嚴重瑕疵,因此判他無罪。
檢警調查,黃男是毒品管制人口,當天他遭遇警方路檢點,並配合對方盤查身分,警方卻要求打開後車廂,黃男隨即表示:「我沒要讓你看,是你硬要給我看的喔!」,還要求警方出示搜索票,警方則回應「路檢那會需要搜索票」等語句,由於雙方僵持不下,黃男認為遭到警方惡意刁難,憤而嗆聲:「不然要我脫開給你含嗎?」,警方遂依妨害公務罪將他送辦。
但法官認為,儘管警方合法執行酒駕路檢勤務,但只能針對黃男身體或交通工具進行目視搜尋,倘若要進一步打開轎車後車廂,或進入車內動手翻找,均屬於搜索性質,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範要件,警方卻認為路檢可要求當事人打開後車廂,顯然對於執勤時的法律知識,以及應遵守的法定要件,甚為輕忽。
法官強調,黃男已明確拒絕警員要求,並強調他不是酒駕犯罪嫌疑人或通緝犯,警員欲要求打開後車廂,需要出示搜索票,他才願意配合,警員自然不得要求打開後車廂,卻一再以錯誤法律知識,要求黃男同意配合搜索,執勤顯然有嚴重瑕疵,難認警員是依法執勤,因此判黃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黃男不願打開轎車後車廂受檢,還被警員依妨害公務罪送辦。(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