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高雄報導
今年3月間,高雄一名洪姓女子,身上僅有26元,得知林姓友人身上只有1元,且肚子餓沒錢買食物果腹,涉嫌在鹽埕區某便利超商,偷拿一個要價27元的飯糰給林男吃,被店員發現後報警處理。法院審理時,洪女辯稱2人身上剛好有27元,只是「還沒拿去結帳」,但林男卻向供稱,當時洪女拿飯糰給他時,曾說「這是人家不要的」,因證詞對洪女不利,害她反遭法院判刑,一審依竊盜罪處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需關3天,全案可上訴。
▲超商飯糰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資料照)
據判決書指出,今年3月8日,身上只有26元的洪女,得知林男身上只有1元,肚子餓沒東西吃,當時2人進入鹽埕區便利超商時,洪女順手拿取一個要價27元的飯糰,沒結帳就給林男吃,被店員發現後報警處理。洪女當時向警方供稱,2人身上有27元,只是忘記結帳,還拿出27元給警方看,不過因為偷竊屬於公訴罪,所以警方只能依法將洪女移送法辦、經檢方依法起訴。
法院審理時,洪女坦承沒有結帳,就將飯糰給林男吃,卻否認偷竊,辯稱2人身上共有27元,只是忘記付錢,但林男的供詞卻對洪女不利,他表示,當時洪女拿飯糰給他時,曾說「這是人家不要的」,法官因此認定洪女當時並無付款意願,認為她偷竊犯行明確,不過由於洪女在偵查中,已遭查扣身上的27元,法官認為應視同賠償給告訴人,如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因此僅依竊盜罪判處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需關3天,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