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拒檢逆向、跨雙黃線連續違規 法官:不算危險駕駛

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一名江姓男子去年4月底騎車紅燈右轉,遭警方示意攔停,但他卻拒檢加速逃逸,不但逆向左轉外,還在彎道處跨越雙黃線超車,遭開罰1萬2千元罰鍰,江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江男的行為僅是「逃逸後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之駕駛行為」,並非典型飆車危險駕駛行為,因此撤銷原處分,判江男免罰。

判決指出,江男去年4月30日傍晚5時許,騎車行經新店區北宜路、文中路口時,紅燈右轉後,隨即逆向左轉進入國校路,碧潭派出所員警發現後,開啟警報器尾隨並示意停車,但江男回頭查看後,卻是加速逃逸,期間,行經新店後街時,遇到行人、交叉路口時均未減速,隨後更逆向左轉新店路,再於彎道處跨越雙黃線超車。

警方事後依照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1 款、第63條第1 項、第85條、第24條規定,處分江男1萬2千元、記違規點數3 點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江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員警無照片舉證,認為應該撤銷原處分。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認為,江男被員警示意攔停,卻未停車接受稽查,反加速逃逸,而且逃逸過程中多次逆向行駛,全程保持高速,且中途數次險衝撞行人,主觀上可認江男的行為造成的危險性蛇行等重大危險駕駛態樣無異,因此以危險駕駛違規認定並無違誤。

但法官認為,根據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的舉報光碟,江男的逃逸路線中,有一部小貨車近乎佔據同向全部車道,而且還有路人在同向道路行走,江男為了超越人車,才會短暫跨越雙黃線逆向超車,認為江男的行為僅是「逃逸後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之駕駛行為」與典型典型飆車危險駕駛行為不同,因此認為處分有誤,予以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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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江男行為並非危險駕駛,因此撤銷原處分。(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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