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被控收賄,最高法院判刑12年定讞,已入監執行。陳玉珍於民國102年被監察院彈劾,移送司法院審理。職務法庭今(15)日判決陳玉珍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
由於陳玉珍進行違失行為(貪污)時,法官法尚未實施,僅能適用修正前的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是該法最重的處分。
▲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被控收賄,最高法院判刑12年定讞。(圖/資料照)
陳玉珍被控自民國88年擔任板橋地檢署(已改名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期間,收受電玩業者賄款,金額高達新台幣2300萬元。最高法院今年2月間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定讞。
監察院於102年12月間,認為陳玉珍斲傷檢察機關聲譽,違失行為明確,移送司法院審理。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陳玉珍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