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行經人行道肇事 遭警開罰不服 申訴成功竟反遭罰3倍

記者呂品逸/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今年初他騎乘機車行經人行道,不慎撞上一名路人,交警趕到現場,對他開出一張「經人行道未減速慢行」的罰單,要罰款1200元,他心生不滿,認為警方難以證實他事發當時「沒有減速」,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男子當時的確有減速,因而撤銷罰單,不過因為他未禮讓行人,則另外開罰,他將遭罰最多3600元罰款,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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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男騎車肇事遭罰1200元,雖然申訴成功但可能反而被罰3600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畫面)

據《自由時報》報導,家住台中的邱姓男子,今年1月某日上午騎車行經東勢區豐勢路與中山路口,在行經人行道時,卻不慎撞上一名路人,警方當時獲報到場處理,認為邱男遇到人行道並未減速才肇事,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行經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對他開罰1200元,但邱男不服氣,認為自己當時的確有減速,不應該被罰1200元,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撤銷該張罰單。

法院審理時,邱男表示自己看到路人的時候僅2公尺,雖然早就已減速、當時也按了剎車,但仍撞上路人,他也強調自己當時的時速僅10公里;法官檢視現場照片,發現人行道前有剎車痕,因此無倫邱男說的是真是假,他都不符合構成「未減速」的要件,因此判決撤銷罰單;但法官同時也認為,邱男在事發當時未禮讓行人,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因此加開他一張「為暫停讓行人通過」的罰單,邱男因此得遭罰1200元到3600元的罰款,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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