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撿到槍!男廟口「撿子彈」掉計程車上 司機驚覺不單純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有沒有者麼巧!基隆市一名男子稱自己在4月多時,於基隆廟口夜市撿到一枚子彈,但是他並沒有將子彈交給警方,反而自己帶在身上,不料某日搭乘計程車時不小心將子彈掉落在車上,司機看到後覺得事情不單純,於是到警局報案並告訴警察男子的行蹤,警方最後循線逮捕這名撿到子彈的男嫌,將他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法辦。

▲張姓男子稱子彈在廟口夜市撿到的。(圖/資料照)

根據判決書指出,基隆一名張姓男子今年4月時在人潮眾多的廟口夜市撿到一枚子彈,男子疑似想將子彈占為己有,便沒有把子彈交給警方處置,反倒是自己隨身攜帶。但在同月29日,張男搭乘計程車時,卻不小心將子彈掉在車內,被開車的羅姓司機發現。

▲張姓男子稱子彈在廟口夜市撿到的。(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羅姓司機認為此事已經違法,因此趕緊比對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找到張男搭車身影,並記下張男下車的行經方向,到基隆市第3分局報案。警方獲報後也立刻出動,最後依照羅姓司機給的線索順利逮人。員警也將證物子彈交由鑑識人員測試,試射過後發現該子彈確實存有殺傷力,因此將張男列為嫌疑人起訴。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此案。(圖/翻攝Google map)

一開始員警懷疑張男可能擁有槍枝或是更多子彈因此不敢大意,但張男到警局後,自白子彈是他在基隆廟口夜市所撿,並非他本人製作或購買而來,但法官認為張男沒有在撿到的第一時間就向附近警局報案,懷疑他霸佔子彈是另有所圖,且張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是法院以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之罪嫌,判處張男有期徒刑2個月、併易科罰金1萬元,全案還可上訴。(編輯:藍詩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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